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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, 2024 1:40:02 GMT -5
本文的目的是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在主题 1,199 的裁决中对第 号法律(新行政不公正法,LIA)在制裁类型方面的影响的理解。 草率的结论会导致这样的结论:最高法院因为没有辩论,甚至没有具体提及故意行为问题 [1],因此不会就第号法律的影响产生任何有用的结果。这件事。 然而,尽管 STF 实际上并未专门处理故意行为—— 并且考虑到其所审议案件的客观限制 [2] ,也无法这样做—— 但可以通过以下报告证明,法院并没有限制故意行为的追溯力。第 14,230/2021 号法律针对有罪行为。 让我们来看看。 首先,我必须强调,该主题的裁决是基于对追溯性的特殊定义,并且是在报告部长亚历山大·德·莫赖斯投票的支持下做出的。 因此,根据所讨论的决定,追溯力将是新法律专门达到既判力并摧毁它的能力。对于大多数部长来说,这种消灭权力是刑事(刑法)领域新法律所独有的,这意味着,即使法律体系中不再存在不道德行为,对被告人的判决不道德行为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最终的、不可上诉的,是不可改变的,因此,维持定罪,因为不道德行为具有民事而非刑事性质。 这是大多数人的理解。 但是,在任何情况下,STF 对于仍在进行中的案件(即正在进行中的案件)的有罪定罪有何看法? 判决书的措辞中给出了答案: “亚历山大·德·莫赖斯部长(相关人士) —— “第二点:在法律面前犯下了 WhatsApp 号码 应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,但没有最终的、不可上诉的定罪。在这里,多数派也以不同的理由追随报告员—— 我的理解是,不是极端活动;大多数是追溯性。因此,报告员在此由以下人员陪同:安德烈·门东萨部长;努涅斯·马克斯部长;迪亚斯·托弗里部长;里卡多·莱万多夫斯基部长;吉尔马·门德斯部长和部长兼总统路易斯·福克斯(七票)换句话说,凡是尚未成为最终结果的、尚未成为最终结果和既判力的有罪行为,该行为必须予以消灭” 。 阅读裁决表明,为了对主题进行理性和逻辑法律分析,STF 采用了将对象分为两组的方法:(1) 具有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决定的进程,以及 (2)正在进行的进程(在任何实例)。 因此,阅读上面转录的摘录可以清楚地看出,关于新的不诚实法,根据报告员的投票,裁决除了追溯性之外还引入了另一个概念性法律要素,即非极端性 [3 ]先前的规则,定义为司法机构不可能根据在作出决定(判决或裁定)时不再有效的条款对被告进行量刑。 因此,无论是由于新法的追溯力,还是由于禁止被吊销的文凭过度活动,判决以七票对四票的结果决定,如果案件仍在进行中,则不能对被告人定罪:制裁类型—— 在本例中是罪魁祸首—— 不再存在。 “然而,应当指出的是,尽管不具有溯及力,但与 LIA 先前的措辞相比,在其第 10 条中确定行政失当行为的过错模式时,不超限原则更为严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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